圖/臺北國稅局官網
繼承權拋棄:慎重考慮遺產稅扣除額的影響
發布日期:4/15/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為了讓被繼承人的家屬能夠獲得適當的生活保障,遺產及贈與稅法設有相關親屬扣除額的規定,以給予一定數額的遺產免稅權益。
然而,如果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權,則會喪失相關扣除額的使用權,這一點值得民眾在作出決定前仔細考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屬依親屬別設有不同數額的扣除額。
舉例來說,113年發生的繼承案件中,遺有配偶者可享有553萬元的扣除額,繼承人為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可扣除56萬元,遺有父母者則各可扣除138萬元。
如果遺屬中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則每人還可額外加扣693萬元。這些扣除額的設置旨在保障遺孤的生活。
然而,如果有人選擇拋棄繼承權,就無法享受相關扣除額的優惠。
財政部舉例說明,假設甲君於113年1月過世,遺留財產總額為3,800萬元。
原本甲君可享有的扣除額為1,634萬元,但如果其配偶和女兒選擇拋棄繼承權,那麼相關扣除額就會減少1,302萬元。
這將導致甲君的遺產稅額增加130.2萬元,對家屬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損失。
因此,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後即喪失繼承人身分,相關扣除額也將不能從遺產總額減除。
民眾在做出決定前應該謹慎考慮,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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