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動物福祉 從修訂動物保護法開始
發布日期:1/13/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黃柏翰 整理報導
根據行政院農委會統計,台灣目前有高達932,127戶飼養「毛小孩」,顯示人們對寵物的愛護及關注不斷提升。然而,儘管對動物議題的關注度增加,例如流浪動物、受虐動物和動物福利等問題,但這些問題仍屢見不鮮,如近期國道3號南投名間路段發生的休旅車丟貓事件。
現行《動物保護法》雖然以「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為宗旨,但法條內容主要集中在寵物護理上,對經濟動物、實驗動物等的關注不足,因而有「寵物保護法」之稱。正如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林明鏘所指出,現行法律對於經濟動物和實驗動物的保護非常有限,並未真正關注動物福利。
除此之外,現行法律對遊蕩動物的保護也相當不足。動保法第14條僅提及建立動物收容處所,但這並不足以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的根源。有些動保團體提出「TNVR」(捕捉、絕育、防疫、回置)作為解決方案,但這其中的「回置」部分引發了一些爭議,特別是在偏遠地區,可能會引起流浪動物與野生動物之間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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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追思會創辦人李宜龍強調,遊蕩動物的問題需要更系統性的規劃與討論,而非僅依賴TNVR。筆者認為,或許可以考慮一種「改良式」TNVR,結合定期巡查、普查和協調,以更為精準和高效的方式處理遊蕩動物問題。
對於如何改善動物保護法,筆者認為應從法律的修訂和制定入手。一方面,應加強動物福利相關條文,特別是針對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及展演動物的保護;另一方面,應詳細規範遊蕩動物的保護和處理方式。此外,還可以考慮將動物保護法細分為寵物保護法、經濟動物保護法、實驗動物保護法和遊蕩動物保護法等,以更加針對性地保護不同類型的動物。
而要真正實現動物保護,需要從法律層面入手。透過循序漸進的修法和制定新法,我們可以逐步達到真正的動物福利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