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非上市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股款的課稅規定與解釋
發布日期:4/16/2025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個人以非上市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股款,須計算處分損益
當個人以持有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作為出資抵繳股款並取得另一家公司發行的新股時。
根據財政部的規定,該股票應視為出售處分,並需要計算處分損益。
該損益將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進行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的相關解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當個人以「簽證」發行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抵繳新認購股票的股款時。
該交易所得的部分(超過原始取得成本的金額)將被視為證券交易所得。
根據財政部的解釋,這部分所得在過去並未課稅,但自2021年1月1日起。
這部分所得需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並課稅。
具體例子說明
舉例來說,甲君於2019年購買了100萬股A未上市(櫃)公司「簽證」發行的股票,每股價格為10元。
到了2024年1月1日,甲君將持有的100萬股A公司股票以每股50元的價格,用來作為出資投資B公司並抵繳股款金額為5,000萬元。
這樣超過原始取得成本的4,000萬元部分(50元×100萬股 - 10元×100萬股)即為證券交易所得。
根據規定,由於甲君的證券交易所得超過了該年度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750萬元。
甲君需要在2025年5月申報202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這筆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並課稅。
未經簽證發行股票的處理方式
另一方面,若甲君將「未經簽證」發行的C公司股票作價投資D公司並抵繳股款。
並且超過原始取得成本,則由於該股票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的有價證券,其產生的增益將不被視為證券交易所得。
這部分的所得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視為財產交易所得,並應併入該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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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這些解釋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以非上市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股款的課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