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
發布日期:2/10/2025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李翌淳 整理報導
公司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除給付租金外。
尚需負擔房東之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該筆租金之給付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
實質上是承租人因租賃財產所負擔之對價,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國內居住之房東甲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
甲君每月實收租金新臺幣(下同)40,000元。
則A公司每月應依實質租金給付總額45,511元〔40,000元÷(1-10%-2.11%)〕計算扣繳稅額4,551元(45,511元×10%)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
並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若有約定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視同租金以計算租金給付總額。
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如對相關扣繳規定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