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華民國財政部
營利事業擴大書審申報所得稅|短漏報所得額計算及補報提醒
發布日期:11/16/2024
新聞視界時報 記者 張儷寶 整理報導
正確申報避免稅務風險 擴大書面審核規範說明
營利事業若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準確申報收入與成本,以免因短漏報情形遭受補稅與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說明,短漏報所得額的計算方式需依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 規定,並視漏報項目性質而有所不同。
短漏報所得額的計算原則
短漏報金額的計算需考量以下條件:
營業收入漏報:
若成本已列報:按漏報金額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
若成本未列報: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但總所得額不得超過全部營業收入淨額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
非營業收入漏報:
短漏報金額在新臺幣 10萬元以下: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
短漏報金額超過10萬元:就漏報部分查帳核定,並併入原申報所得額。
案例說明:A公司短漏報所得額核定計算
A公司於 112 年申報營業收入 500 萬元 並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 6% 計算,所得額為 30 萬元,應納稅額 6 萬元。
經稅局查核發現以下漏報情形:
漏報營業收入:500 萬元,且未列報成本。
漏報非營業收入(利息):5 萬元。
計算步驟如下:
營業收入部分:依服飾類商品網路購物業的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 23% 核定漏報所得額:500 萬元 × 23% = 115 萬元。
總所得額限制:原申報所得額 30 萬元 + 漏報所得額 115 萬元 = 145 萬元。
因超過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 12% 核定的總所得額 120 萬元,核定金額以 120 萬元為限。
利息收入部分: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 5 萬元。
最終核定所得額:120 萬元 + 5 萬元 = 125 萬元。
應納稅額:125 萬元 × 20%(稅率)= 25 萬元。
扣除原申報已繳稅款 6 萬元,需補繳 19 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主動補報可免罰 提高稅務合規意識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時,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保存憑證,確保收入與成本核實申報。
若發現短漏報情形,於 未被檢舉或調查前主動補報並繳清稅款,僅需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如有疑問 隨時洽詢稅務服務
營利事業若對擴大書審或短漏報計算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或造訪 高雄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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